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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象懲戒權缺位 “熊孩子”管教成難題

評論

古語有云“教不嚴,師之惰”。然而,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老師連口頭的批評都變得有風險,每一句話都要經過深思熟慮,甚至對“熊孩子”束手無策。對于社會關切的教育懲戒問題,教育部終于有了明確回應。12月29日,教育部出臺了《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這也意味著,老師教育學生有了“規則”。

消息一出立即引發外界熱議。在新浪微博,有關“該不該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的話題沖上熱搜,閱讀量分別達到了8372.1萬人次和7567萬人次。30日,記者采訪了長沙的教育專家、教師及家長,他們紛紛表示贊同。專家建議,老師要用好“尚方寶劍”,既要有尺度,也要有溫度。

現象 懲戒權缺位,“熊孩子”管教成難題

如果學生違反紀律、擾亂教學,怎么辦?從前,很多老師不敢管、不愿管,也不會管。其中原因與教師缺乏懲戒權有關,這在某種程度上導致老師在“熊孩子”面前非常弱勢,甚至成為被欺凌的對象。

記者以“學生欺凌老師”為關鍵詞在網上搜索發現,近兩年來,全國多地發生了多起相關案例。例如,12月20日,媒體報道黑龍江鶴崗某中學的一名初中生因不愿補課在校外捅傷老師,致被害人搶救無效死亡。2019年10月24日,四川省仁壽縣城北實驗初級中學初三學生顏某(男,15歲)因在學校內違規騎自行車載人,被班主任黃某(男,30余歲)批評教育而心生不滿,在教室趁黃某不注意,拿磚頭狠擊黃某頭部9下,整個過程持續約10秒,造成黃某顱內損傷,顏某也因此被依法刑事拘留。

除了“熊孩子”難管,對于普通的孩子開展批評教育,老師也是如履薄冰、戰戰兢兢。“家長常說,‘老師,他犯錯你就打’,但真打了家長就急。”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師說。與此同時,學生抗挫能力差,也讓老師面對學生犯錯時無從下手。媒體公開報道,某地一名學生因老師進行“不點名批評”,最后跳樓了,讓人唏噓不已。

“很多老師現在覺得還是平平安安地上完課最好,無驚無險安全下班。”這一工作心態令老師不敢批評學生,影響了全班的教學進度、課堂紀律,最終侵害了其他同學的權益。

舉措 將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

針對這一教育熱點問題,教育部經過一年多的征求意見,出臺了《規則》,并計劃于2021年3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這是國內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系統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懲戒納入法治軌道,更好地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

記者看到,《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強調了教育懲戒的育人屬性,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管理權、評價權的具體方式。《規則》強調,實施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適當性的原則,“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選擇適當措施,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

《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一般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包括點名批評、做口頭或者書面檢討、增加額外教學或者班級公益服務任務、一節課堂教學時間內的教室內站立、課后教導等;較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較重或者經當場教育懲戒拒不改正的學生,包括德育工作負責人訓導、承擔校內公共服務、接受專門的校規校紀和行為規則教育、被暫停或者限制參加游覽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等;嚴重教育懲戒適用于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且必須是小學高年級、初中和高中階段的學生,包括停課停學、法治副校長或者法治輔導員訓誡、專門人員輔導矯治等。

調查 近八成受訪網友表示支持

《規則》的出臺引發社會熱議,一項對網友發起的調查顯示,目前,持支持態度的占大多數。網絡投票中:持應當(有助于對學生的教育管理,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占77.2%,持不應當(可能引起更多變相體罰,教育懲戒尺度難以把握)的占20.6%,其他觀點占2.2%。對此,長沙的校長、教師、家長又有何看法呢?

長雅中學校長許慶豐表示,《規則》是能積極地影響學生并幫助其改正不足的一個可用辦法,學校懲戒納入社會的法治管理體系,這是時代的進步,能培養國民的“精神紀律”,雖然懲戒規則是來自外部強加的服從,但實行必將約束學生的精神內部。 “用好《規則》就能在學校中提前培養學生的法律精神和道德精神,可以讓學生在以后的生活中不再犯類似的錯誤,少走彎路。”

“我還挺高興看到這一規則的出臺,因為近年來‘熊孩子’的新聞層出不窮,‘熊家長’也頻頻出現,這就需要老師與學校在學校教育上更盡一份力,而這一《規則》的制定恰好給了老師一些底氣。以前老師稍微對學生進行嚴厲一點的管理(訓斥、罰站、罰抄寫等)就被學生家長投訴,慢慢就不敢嚴加管教了,現在可以讓老師不用過于畏懼家長的投訴,只要是正確、適度的懲戒行為,家長就無法過于干預。”長沙家長朱先生說。

《規則》一公布,花女士仔細閱讀了其中的內容。在她看來,這是一件好事。“現在獨生子女多,部分家長對小孩過分寵愛、溺愛,讓小孩都有點‘無法無天’了,老師如果可以在學校通過適當的懲戒手段來約束學生是再好不過的了。在孩子犯錯時,希望老師能做出正確的引導,不要‘手軟’,老師們做好學校教育,我們家長就積極做好家庭教育,這是最好的配合。”

建議 懲戒要有教育性價值

許慶豐建議,學校在運用《規則》時,應讓它順乎人心,讓它真正“為孩子好”:一是出于真正的師愛。真正的師愛應該是既嚴格要求又民主寬容。二是應體現出尊重學生,讓《規則》成為學生的集體意識。三是應培養學生的責任感、耐挫力、榮辱觀。教育懲戒只是手段,其目的是幫助學生糾正自己的錯誤,同時在過程中培養作為一個社會人的責任感、耐挫力,樹立正確的榮辱觀。

家長易先生建議,老師作出懲戒決定前需要了解事情的全過程,辨別真偽,避免出現武斷行為,不能冤枉學生,不能隨意使用懲戒行為來約束學生。

學生陳阿力德爾建議老師懲罰學生要適當,尤其是針對表現差的學生,不能無節制地懲罰,否則易引起學生逆反心理,變得更差。因此,對這類學生應以鼓勵為主,讓他們找到自己的優點和閃光點,樹立起自信。懲罰手段上,他建議不要罰學生勞動。“勞動本來是件光榮的事,但是如果與懲罰聯系起來,就變了味。”

有教育專家認為,教育懲戒要有教育性價值,不是簡單對學生給予消極的否定,而應以其人格發展為旨歸,引導學生建立善惡是非觀念,形成健全的人格。建議老師任何懲戒決定的作出,必須經過正當嚴謹的程序,防止懲戒權的濫用,避免武斷與偏私,避免主觀隨意性。首先,給出懲戒理由且允許學生申辯。其次,要一視同仁,懲戒不是“差生”的“專利”。再次,完善教育懲戒中的權利救濟。懲戒要有四度:溫度、限度、刻度、尺度,堅持四度平衡,就能發揮懲戒的最大教育效果。(長沙晚報全媒體記者 舒文 實習生 湯雯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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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摘要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及其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要求或者不服從教育、管理的;

(二)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

(三)吸煙、飲酒,或者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

(四)實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

(五)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六)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

學生實施屬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的,學校、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并實施教育懲戒,加強管教;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實施教育懲戒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

(二)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反復抄寫,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以及刻意孤立等間接傷害身體、心理的變相體罰;

(三)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四)因個人或者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因學業成績而教育懲戒學生;

(六)因個人情緒、好惡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教育懲戒;

(七)指派學生對其他學生實施教育懲戒;

(八)其他侵害學生權利的。

標簽: 教育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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