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10點,玉州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廳正在開庭,該院對一起尋釁滋事罪4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
被告人曾某山、龐某福、盧某華、曾某福4人均是竹美社區某隊的村民,位于玉州區大南路某醫院工地原是竹美社區某隊的土地,已經被征收,但是曾某山等4人因一己之利產生個人情緒,為此,多次到上述工地恐嚇施工人員、拉橫幅、損壞財物,各種方式阻擾工地施工,造成施工方財產損失,影響施工進展。其中,同伙人鄧某用鏟車推倒工地門柱,情節嚴重,被民警逮捕,曾某山等人以此為由到環南派出所門口起哄鬧事。在民警抓捕過程中,曾某福將民警停在門口的小轎車的前擋風玻璃、前擋防爆膜和發動機前蓋打爛,不斷惡意尋釁滋事,造成物損人傷。
玉州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曾某山、龐某福、曾某福、盧某華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并以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等方式,嚴重影響他人的生產,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破壞社會秩序,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曾某山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判處被告人龐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判處被告人曾某福有期徒刑二年;判處被告人盧某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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