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帶薪休假須強化制度保障
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法定假期。然而,記者隨機采訪一些機關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80名職工后發現,不休拿不到補償、跨年自動清零、年假被指定或沖抵、跳槽后年假“縮水”等休假“潛規則”不斷,讓職工抱怨帶薪休假仍是“紙上福利”(2月19日《工人日報》)。
事實上,職工帶薪休假被諸多“潛規則”困擾,成為“紙上福利”不是新鮮事,而是由來已久的老問題。表面上看,這是勞資雙方權利和地位不平等所導致的,但從深層次說,公權力支持力度不夠才是最重要因素。一方面,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工會組織未能發揮應有作用,基本停留在“民不舉,官不究”層面,缺乏為勞動者爭取福利待遇的主動性。同時,執法監管嚴重缺位,盡管《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了相關處罰措施,但實施多年卻很少有用人單位因不落實帶薪休假而受到處罰,倒是使得各種休假“潛規則”不斷。
因此,要鏟除這類“潛規則”,使帶薪休假夢想照進現實,除了有關各方“覺醒”,還必須對癥下藥,強化制度保障。
|
首先,帶薪休假作為法定權利,要有剛性支撐,要依法強制執行,不能流于空口說白話。正如專家所言,任何剝奪職工帶薪年休假的行為都是公然違法,該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予以處罰,并把它納入政府行政管理、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甚至實行一票否決。
其次,細化相關規定。天下大事,必作于細。從實施情況來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尚有一些有待細化完善的地方。一方面,條例規定了欠假不整改要加付賠償金,但具體標準語焉不詳。故而有必要制定一個量化標準,從而讓違法成本清晰可見,這樣既能保障勞動者權益,又能制約用人單位。
再次,執法監管主動作為。必須看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勞動者個體很難為帶薪休假跟用人單位較真,需要相關部門和組織幫助其維權。在國外,如果雇主不依法辦事,員工可以找工會或各地公民咨詢處尋求幫助,也可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訴。就此而言,各級勞動監察部門、工會應充分發揮職能,主動介入,扮演好勞動者代言人的角色,幫助其討回公道。
標簽: 帶薪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