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上出現了一篇熱文《4月1日起獨生子女將無法繼承父母房產》,一時間輿論嘩然,風波四起。
文章稱,這名女子雖然是獨生子女,卻無法100%繼承已經故去父母的房子。真是如此嗎?
辟謠
特殊案例≠新政策
文章中說的,是兩年前就被廣泛討論的特殊案例,分析依據的是1985年就已施行的法律法規,根本不存在“4月1日起”的新政策。
特殊案例:小麗是父母的獨生女兒,父親十年前去世,母親2016年過世,父母親生前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
父母都過世后,小麗想要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咨詢律師才發現,按照法律規定,父親過世時奶奶仍在世,她有權繼承兒子的部分遺產。
奶奶過世后,由大伯的兒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繼承,這導致了小麗無法全額繼承父母的房產。
但這跟“獨生子女無法繼承父母房產”完全不是一回事。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因此獨生子女本就不是父母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所以說,父母去世,房子不一定屬于獨生子女。那么,如果父母想要把房產全部留給子女,該怎么做?其實,父母在世時可以通過立遺囑,指定由兒女一人繼承他們的房產;父母還可以辦理贈予公證,將房產贈予給兒女。
傳統觀念發生改變
其實立一份遺囑就可以避免不少麻煩,過去很多老年人的傳統觀念認為,立遺囑是“觸霉頭”,但隨著觀念轉變和突發情況多變,在立遺囑者中,已經出現了很多年輕人的身影。
專家建議:四類人盡早立遺囑
自認為職業風險比較高的人;
財產較多的人;
家庭關系比較復雜的人,比如再婚者、有非婚生子女者等;
老年人,因為遺囑必須在意識清楚、精神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才能訂立。有的老人忌諱談死亡,等到重病在床意識不清時,已不能立遺囑了。
這樣立遺囑才有效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的選擇,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誰不能當見證人
根據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多份遺囑怎么辦?
如果一個人所立的遺囑有數份,其中有一份為公證遺囑,就應按照公證遺囑來執行遺產的繼承。沒有公證遺囑,所立數份遺囑中內容又相抵觸的,以時間在最后的遺囑為準。
為了不造成麻煩,早點做個公證或是立好遺囑,還是很有必要的。
責任編輯: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