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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泛亞有色”案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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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貴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及上訴人單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占上訴一案二審公開開庭宣判。對上訴人王飚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對其他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和原審被告單位維持原判。

2019年3月22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昆明“泛亞有色”案作出一審宣判,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云南天浩稀貴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億元、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對被告人單九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王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對其他被告人依法判處相應刑罰;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依法處置,發還集資參與人,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一審宣判后,被告單位云南天浩稀貴公司和被告人單九良、王飚、孫浩然、楊國紅、張鵬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單九良等21名被告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應依法懲處;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巨大,均已構成職務侵占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單九良等20名被告人量刑適當。上訴人王飚在一審期間不認罪,在二審期間提交了認罪悔罪書,表示認罪悔罪并退賠,綜合考慮其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以及認罪悔罪情況,依法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部分被告人親屬、集資參與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媒體記者等社會各界人士140余人旁聽了宣判。

二審宣判后,一審法院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置涉案財產。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本案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于罰金刑的執行。

標簽: 云南省昆明 泛亞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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