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老人年老病重,急于售房用于救命救急;一邊是不動產登記“兩年內限售”;一方準備簽訂和解協議,一方又提出免征個人所得稅。怎么辦?浙江省寧波市檢察院沒有簡單就案辦案,積極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深化訴源治理,從源頭化解糾紛。
邵某育有張甲(長女)、張丁、張戊等5個女兒。2002年,邵某因拆遷獲得寧波市區房屋一套。2015年9月,邵某與張丁、張戊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兩個女兒以30萬元價格購買該房屋,但兩人未實際支付款項。當月,張丁和張戊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權證。2016年2月,邵某經醫院診斷為老年癡呆,后于2019年經民事判決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大女兒張甲被指定作為邵某的法定監護人。因為邵某贍養和涉案房屋歸屬等問題,5個女兒發生糾紛,經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張丁和張戊將涉案房屋歸還邵某用于養老。因張丁和張戊拒絕歸還房屋,張甲將二人訴至法院。
2019年8月,寧波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民事判決,以張丁、張戊應當履行調解協議為由,判令返還涉案房屋,并協助過戶至邵某名下。2019年10月,登記機關將涉案房屋登記在邵某名下,同時在“附記”中載明“兩年內限售”。邵某年老病重,急于出售涉案房屋看病養老,張甲遂向寧波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不動產登記“兩年內限售”的記載事項。
根據寧波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司法局《關于在行政案件中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工作意見》,寧波市行政復議局邀請市檢察院參與該案化解。經調查了解,早在2015年初,邵某已經產生了明顯的老年癡呆癥狀。寧波市檢察院認為,經核實查明有關事實,能夠認定邵某在簽訂買賣合同時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生效判決返還涉案房屋的性質,實質上是買賣合同自始無效的法律后果,而非回購即買賣法律關系,故登記機關認定邵某系“新購買”房屋認定事實錯誤。經深入分析論證,登記機關認同市檢察院的建議,并進行糾正。
今年4月22日,在組織邵某與登記機關簽訂和解協議現場,張甲提出,“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系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邵某能否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寧波市檢察院認為,因涉案買賣合同自始無效,邵某自2002年持有涉案房屋的法律狀態并未發生改變,且涉案房屋系邵某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符合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救命救急的錢不能等,也不能少。”寧波市檢察院一方面建議登記機關另行為邵某出具《查檔證明》,載明涉案房屋歷次登記情況,以便提供稅務部門核查,另一方面提前與稅務部門進行詳細溝通,稅務部門亦認可邵某情形符合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并表示邵某出售涉案房屋繳納稅費時,將向登記機關核實有關登記檔案資料。
近日,邵某以130萬元的價格出售了涉案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邵某依法順利享受免征個人所得稅。至此,該案復議糾紛和后續可能產生的稅務糾紛,得以徹底化解。(記者蔡俊杰 通訊員林甲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