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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

評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行風辦負責人吳禮舵22日說,原用人單位和借調單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進行違法勞務派遣,或誘導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以規避用工責任。

吳禮舵在國新辦22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說,疫情期間,一些缺工的企業和一些尚未復工復產的企業之間實行了“共享用工”,實際上就是企業之間進行的員工調劑,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為了有序加以規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了政策口徑,對開展“共享用工”模式加以指導。

吳禮舵說,政策明確了“共享用工”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原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并督促借調企業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

他說,“共享用工”合作企業之間可通過簽訂民事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原用人單位不得以盈利為目的借出員工。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繼續跟蹤了解“共享用工”發展情況,同時督促各地加強對企業“共享用工”的指導和服務,促進“共享用工”規范有序。(記者王優玲)

標簽: 共享用工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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