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為推動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央行、外管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據悉,《規定》共六章、二十五條,涵蓋總則、登記管理、賬戶資金管理、外匯風險管理及統計監督等內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賬戶和資金管理中,《規定》指出,債券市場投資專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以外的其他用途。在幣種匹配上,明確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匯出與匯入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跨幣種套利。
此外,《規定》還指出,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
不得進行跨幣種套利
當前,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程度正在加深。值得一提的是,9月2日,央行、證監會、外管局三部門共同起草了《關于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有關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一方面規定直接入市渠道及債券通渠道進入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無需重復申請,可直接或通過互聯互通投資交易所債券市場;另一方面對不同渠道下境外投資者參與人民幣債券交易的投資范疇、資金托管、信息登記等環節作了統一規范。
此外,據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9月2日公布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8月末,該機構為境外機構托管債券面額達24619.55億元,環比增加1178.31億元。
在此背景下,為統一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則,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
《規定》對境外投資機構的賬戶和資金管理作出明確要求。其中,境外機構投資債券市場的專用賬戶收入范圍是: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稅費,出售債券所得價款,利息收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債券市場投資專戶內資金結(購)匯后相互劃轉,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圍是:支付債券交易價款(含手續費等),支付稅款、托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相關稅費,投資本金和收益匯出境外,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出,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債券市場投資專戶內資金結(購)匯后相互劃轉,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值得注意的是,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于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以外的其他用途。
此外,《規定》還指出,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匯出與匯入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跨幣種套利。一是僅匯入人民幣進行投資的,應以人民幣匯出;二是僅匯入外幣進行投資的,應以外幣匯出;三是同時匯入“人民幣+外幣”進行投資的,累計匯出外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幣金額的1.2倍(投資清盤匯出除外)。
優化資金匯出入管理
央行、外管局表示,《規定》是中國債券市場整體開放的配套政策,旨在統籌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債券市場投資交易管理,統一規范直接入市/在岸托管模式下的資金賬戶、匯兌及外匯風險管理(不包含“債券通”),并進一步優化資金匯出入管理。
記者注意到,《規定》起草說明顯示,本次《規定》起草思路包括:投資資金信息登記、統一資金管理和外匯風險管理、優化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取消即期結售匯限制。
在投資資金信息登記方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投資資金信息進行登記。境外機構投資者入市備案后,可通過境內托管人(或結算代理人/開戶銀行)直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登記。
在統一資金管理和外匯風險管理方面,統一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所涉及的賬戶、資金收付、匯兌、外匯風險對沖、統計監測等管理,整合目前多個分散規范性文件,形成統一的管理規范,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操作。
在優化匯出入幣種匹配管理方面,在本外幣基本匹配的原則下,取消單幣種(人民幣或外幣)投資的匯出比例限制;對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人民幣+外幣”投資的,僅對外幣匯出施以一定匹配要求,并將匯出比例由110%放寬至120%,有效滿足境外機構投資者資金匯出需求。
在取消即期結售匯限制方面,取消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即期結售匯的限制,允許境內具有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
標簽: 中國債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