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江陰市消保委徐霞客分會接到消費者俞先生投訴,稱在修理農用三輪車時遇到“李鬼”事件,皮帶磨損被當成發動機損壞,維修店要求俞先生支付更換費用,雙方產生糾紛。
前不久,俞先生的農用三輪車突然不能啟動,拖到某維修店檢查,維修師傅初步認為是皮帶老化,沒有足夠的動力帶動發動機致使無法啟動,于是就將三輪車放在店內等待維修。但是當天下午俞先生收到維修店電話,告知其三輪車的發動機壞了,需要更換。
第二天,俞先生去取車時被告知維修費用需3000元,并且取回舊發動機時還得再支付200元,共計維修費3200元。隨后他請第三方維修中心再次查看發動機,得到的回復是發動機不存在問題。
俞先生認為收費不合理,于是去找維修店理論,但對方堅稱發動機有問題才會更換,雙方各執己見,俞先生遂來江陰市消保委徐霞客分會尋求幫助。
徐霞客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后,立即來到維修店展開調查,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調查后發現,俞先生的三輪車是由維修店的學徒進行的維修,技能方面欠缺,維修店的老師傅也并未對他的鑒定結果進行核實,就告知俞先生更換發動機。經過維修店的再次檢驗確定舊發動機確實無較大的質量問題仍可使用。
經過徐霞客分會工作人員的調解,維修店同意將舊發動機重新換回來,并退回俞先生3200元的費用,為表示歉意,另贈送了俞先生兩次車輛清洗服務。俞先生表示接受調解方案,并對消保委表示感謝。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因為維修店學徒工技能方面欠缺,導致在維修時判斷錯誤,更換了消費者三輪車的發動機,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了消費者財產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