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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召回制度出臺15年 我國醞釀完善汽車“環境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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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報道(記者任震宇)今年是我國汽車召回制度出臺15周年,在日前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實施15周年”媒體座談會上記者獲悉,我國正在進一步完善汽車召回制度,尤其是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汽車召回管理制度的建設。

汽車召回總體完成率常年80%以上

2004年3月15日,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中國以缺陷汽車產品為試點首次實施召回制度。2012年10月22日,國務院以626號令的形式頒布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將汽車召回制度從部門規章正式上升為國務院法規,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召回相關法規規定,召回活動實施的主體是生產企業。15年來,各汽車生產企業已實施召回活動1800余次,涉及車輛超過6900萬輛,均為主動召回。根據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數據,其中42%是完全由企業自主發現問題,主動向市場監管總局(包括原國家質檢總局,下同)備案召回計劃后開展的;另外58%則是在市場監管總局啟動缺陷調查后,與生產企業溝通、評估和論證期間,生產企業確認產品存在缺陷采取的召回。

缺陷調查由市場監管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負責,他們通過收集消費者反映的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有關信息,及時進行匯總統計和分析評估,并要求相關生產企業進行技術說明,結合企業生產經營信息、媒體輿情信息、國外召回信息等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其中哪些案例可能涉及批次性產品安全問題,并組織相關專家開展技術研判,最終根據專家意見,由市場監管總局批準啟動缺陷調查。

以汽車產品為例,截至2018年底,市場監管總局共收到消費者反映的汽車產品缺陷線索超過14萬條,經綜合分析形成關注案例1萬余例,啟動缺陷調查400余次。

生產企業實施召回活動前要向總局備案有關產品缺陷的情況、危害后果、缺陷消除措施以及召回實施計劃等信息,召回計劃備案不屬于行政審批事項。但政府部門應當對企業的召回活動開展監督和效果評估,如監督發現存在召回范圍不準、召回措施無效等問題,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督促企業整改,或要求企業再次實施召回。對于汽車產品,一些車型較新、召回數量較少的召回活動召回完成率會比較高,可以達到90%以上甚至100%,一些上市時間較早車型的召回活動召回完成率則相對較低。整體而言,目前我國汽車召回活動的總體完成率常年保持在80%以上。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一般來說,不會出現總局認定缺陷而企業拒不召回的情況。因此截至目前,尚未出現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的情況。”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主要汽車生產企業和規模化消費品生產企業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防控體系,設置了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團隊,與召回制度實施之初相比,相關行業產品的整體質量安全水平已取得了長足發展,召回制度對產業進步的促進作用日益顯現。

將完善新能源汽車召回制度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實施15周年”媒體座談會上獲悉,我國將進一步完善汽車召回體制,與環境相關的汽車召回將成為重點,其中包括對新能源汽車的召回制度。

截至2017年底,國內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已超過160萬輛,占全球新能源汽車保有量的50%。隨著保有量的增加,新能源汽車安全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起火事件受到社會關注。據市場監管總局掌握的輿情信息顯示,2018年已發生新能源汽車起火事件40余起。鑒于車輛火災事故可能與電器線路、燃料電池、機械干涉和外部火源等因素相關,且部分證據會在燃燒過程中消失或發生變化,因此缺陷調查非常困難,原因分析異常復雜。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市場監管總局高度重視新能源汽車的火災安全監管工作,并依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開展了大量相關工作。依托國家車輛事故深度調查體系和缺陷信息收集系統,完善和優化火災事故數據采集和缺陷信息收集數據項,聯合國內高校和科研機構開展了動力電池、電機和電控系統等關鍵部件的著火原因分析研究工作。截至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已組織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啟動新能源汽車缺陷調查10起,會同相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現場調查5次,督促相關生產企業實施召回5次。其中,召回涉及5個企業24個車型的3.56萬輛缺陷車輛,缺陷原因多為電控和機械故障。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透露,下一步,市場監管總局將繼續針對新能源汽車火災事故開展專項調查,開展信息共享機制研究,進一步提升缺陷判定技術和能力,協同相關部門推動標準制修訂和落實產品質量擔保制度。督促生產企業提升產品質量安全,保護產業健康發展,保障新能源汽車安全運行。

將建立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制度

與環境相關的汽車召回,還包括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制度的建設。

2009年起,我國連續9年成為機動車產銷第一大國,機動車等移動源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成為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北京和上海等特大型城市以及東部人口密集區,移動源對細顆粒物(PM2.5)濃度的貢獻高達10%至50%以上。同時,由于機動車大多行駛在人口密集區域,尾氣排放直接威脅群眾健康。據測算,未來五年我國還將新增機動車1億多輛,由此帶來的大氣環境壓力巨大。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并通過的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生產、進口企業獲知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屬于設計、生產缺陷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的,應當召回;未召回的,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

記者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實施15周年”媒體座談會上獲悉,市場監管總局已經聯合生態環境部立即開展了對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機動車排放缺陷召回制度有關情況的調研工作,并結合我國實施汽車召回制度的經驗,啟動了我國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建設工作。目前,正在抓緊研究排放召回中的問題線索管理、排放缺陷調查與認定規范、召回實施監督管理、機動車排放零部件質量擔保等關鍵問題。

市場監管總局質量發展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加快《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立法進程,力爭早日頒布實施,為事前信息公開、事中達標監管、事后環保召回的機動車環境管理制度的初步建立,為“油路車企”的全面統籌、為協調推進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作出積極的貢獻,切實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打好藍天保衛戰。

標簽: 汽車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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