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了購車合同,并預付了訂金,如果消費者反悔,訂金能否全額要回來?近日,浙江省寧波市的消費者宋先生在買車時就遭遇了這樣一件事。
宋先生有購車計劃,經多處了解,7月中旬的一天,宋先生添加了寧波市奉化區某4s店銷售李某微信,向其線上咨詢購車事宜。宋先生看中了4s店一款2022年轎車車型。因車型還未上市,提車需在6個月之后,宋先生與銷售李某溝通后表示購車需進一步考慮。李某建議宋先生可以線上預付訂金排產,若事后不想購買可以退還訂金,并向宋先生發送了《汽車訂購合同》。宋先生確認合同約定的是“訂金”而不是“定金”后下單,支付了3萬元訂金,第二天在4s店補簽了紙質《汽車訂購合同》。一星期后,宋先生因自身原因不想購買汽車,向李某提出要求退還訂金。李某稱汽車已下單無法取消,月底事情較多暫無法處理。宋先生到4s店進行交涉,銷售主管表示要與領導溝通。過幾天后銷售主管同意退還訂金,并以向財務申請需要為由收回收據,約定一周內退款。當宋先生按約定時間致電時,4s店以《汽車訂購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的理由要求扣除6000元,訂金不能全額退還。經數次與4s店交涉無果后,宋先生向奉化區消保委投訴。
經查,4s店與宋先生簽訂的《汽車訂購合同》為格式合同,合同約定“訂金”3萬元,并明確為預付款。同時,合同還約定了購買人單方違約責任,明確如購買人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6000元,在已支付的訂金中扣除。工作人員通過查看雙方訂立合同前完整微信聊天記錄,李某明確表示訂金是可退的,并發現4s店銷售李某發送《汽車訂購合同》給宋先生時,只發送了合同正面內容,未發送反面的載明違約條款的完整合同文本。簽訂紙質《汽車訂購合同》時,宋先生因事先在微信看過合同內容,未注意紙質合同第二頁的違約條款,而李某也未說明。
奉化區消保委表示,4s店與宋先生在合同中約定的是“訂金”,并寫明是預付款,毫無疑問,其不具有擔保性質,不是定金,不適用定金罰則,解除合同應全額退款。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了購買人單方違約條款,而沒有出售方違約責任,有失公平,又加上違約責任與預付款直接相關聯,更是不合理??紤]雙方簽訂合同前,4s店銷售員一直說這訂金是可退的,也未提示6000元的違約責任,客觀上前后不一致,未盡提醒義務。宋先生作為購買人,在簽訂正式的合同時也應仔細的進行審閱。最后經調解,4s店同意退還3萬元訂金給宋先生。
奉化區消保委提醒消費者,與汽車4s店簽訂購車合同時,要詳細了解合同約定內容,了解合同是否有違約責任條款,不能只聽銷售人員口頭說明,同時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再決定是否購車,不要盲目隨便訂購。消費者要了解“定金”和“訂金”的區別。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定金”具有擔保性質,是保護守約方和懲罰違約方的一種擔保措施,支付定金的一方若違約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約定則需雙倍返還定金。消費者在預交費用時,應與經營者列明涉及該項費用的履約條款,包括抵作價款、退款標準以及退款時間等,避免因糾紛產生時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證據。經營者也要主動履行消費權益“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不得在合同中制訂不合理條款,不得作出虛假宣傳或者故意誘導,主動向消費者解釋清楚條款內容,誠信經營,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