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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擬出臺新規:寫字樓酒店可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 單個改建項目不少于50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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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11月19日。《意見稿》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權屬清晰的商業辦公、酒店旅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只租不售,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

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金

《意見稿》提出,本市行政區域內權屬清晰的商業辦公、酒店旅館、廠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等前提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由運營機構長期運營、只租不售,其單套建筑面積一般不超過70平方米,以30-45平方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質市場租賃住房租金,主要緩解符合條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問題。

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應權屬清晰、無爭議,不存在查封、異議、凍結等情形。改建項目僅臨時變更房屋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不補繳土地價款,不分割登記、分割抵押、分割銷售。

改建項目主體應為房屋產權人或其委托的改建實施單位。申請改建的項目為依法建造的房屋,且未納入政府土地征收或儲備計劃。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但已處理并完善手續的項目可申請改建。存在抵押等其他權利限制的,應取得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

單個改建項目不少于50套(間)

在改建規模上,按照《意見稿》,改建項目原則上以整棟、整層或者相對獨立部分為申請單元集中改建,同一樓棟內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原則上應相對集中配置。單個改建項目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或建筑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

在改建標準方面,改建項目應當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相關要求,不增加原建筑面積、總高度、層數,改建施工過程中不應改變原建筑物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改建項目應符合建筑設計、消防、安全等相關技術標準及規范,具備良好的衛生、通風、采光等居住條件,滿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為集中式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項目應當符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集中式租賃住房建設適用標準的通知》(建辦標〔2021〕19號)的相關規定,土地性質為三類工業用地和三類物流倉儲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為集中式租賃住房。

標簽: 出臺新規 寫字樓酒店 租賃住房 改建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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