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其中明確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銀行卡盜刷交易事實認定,《銀行卡規定》主要從舉證責任分配和法院認證規則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四條根據“誰主張誰舉證”以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在個案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事實、持卡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持卡人提交的該款規定的相關證據材料,是否能夠使人民法院對存在銀行卡盜刷的事實形成初步確信。(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盧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