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消保委發文稱,有消費者反映,在使用“順豐速運+”微信公眾號寄快遞時,發現順豐公司提供了一項名為 “簽收確認”的收費增值服務,收費金額為1元。購買該項增值服務后,收件人需憑順豐發送的簽收碼或本人身份證后6位簽收快遞。消費者認為順豐提供該項增值服務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對此,順豐回應稱,這一增值服務是目前快遞行業中的通行做法,用戶是否選擇該服務,對快件正常投遞沒有影響。(據9月12日《北京青年報》報道)
順豐快遞“簽收確認費”的單次標準為1元,金額雖不大,但涉及到快遞企業的服務邊界和服務倫理,涉及到眾多消費者的權益,因此 “簽收確認費”的適法性、合理性值得探討一二。
對于快遞企業而言,快遞“簽收確認”服務是確保快遞服務完整性、服務質量和安全的必要一環,是一項基本服務,在法定義務的范疇內。《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顯然,“簽收確認”環節是快遞服務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盡管快遞企業以簽收碼等方式完善優化簽收服務,但升級提質后的簽收服務依然屬于快遞企業的分內之事,沒有超出快遞企業基本服務的范疇。快遞企業已經收取了快遞費,該費用理當涵蓋“簽收確認”環節,快遞企業針對該環節另行收費,屬于重復收費,加重了消費者負擔。
消費者自愿選擇購買“簽收確認”服務不是快遞企業收費行為合法化、合理化的理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快遞企業用格式合同向消費者收取 “簽收確認費”,即便屬于消費者的自選動作,也加重了消費者責任,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備了違法格式合同、無效格式合同的特征。
至于順豐給出的 “通行做法”說法,更經不住推敲。在法治社會,評判企業的行為是否規范合理,依據的是法律法規和契約、商業道德、公序良俗等,而非“存在即合理”邏輯。
快遞“簽收確認”不是增值服務而是增加收費,這一問題引發的消費爭議和消保組織關注監督,警示快遞企業:應該多琢磨在收費一定的前提下增加基本服務,提升服務品質,給消費者提供更好的服務體驗,而不是想著把基本服務拆分包裝成額外服務,利用基本服務搞“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