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
2、 從這方面看,新辦法操作起來更加方便。
3、三、對“客觀原因”的解釋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
4、這應該是因為已經認證過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太會出現這些情形;四、在有效時限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
5、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兩個公告均未設定后期有效期限。
6、只是78號公告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發票至2012年1月1日(注:已超抵扣時限)止這個時段的,最晚在2012年6月30日處理。
本文分享完畢,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免責聲明: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