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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南陽,男子買完保險后不幸出車了禍,然而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拒絕,理由竟是因為男子的職業是農民,不符合理賠條件。薛先生是地地道道的農民,以務農為生,家中雖不貧困,但也僅僅是勉強度日,為了能夠補貼家用,薛先生會在閑暇時間幫人開車拉貨,賺取額外收入。然而前幾年有一推銷保險的業務員,向他介紹了一份保險,對方聲稱非常適合薛先生,接著便向他詳細介紹了保險的好處,并多次建議他購買一個。都說保險是老百姓最后的保障,在困難時會幫助人們渡過難關,而薛先生也被推銷員說心動了,而且考慮到自己經常需要開車,于是便與妻子商量購買一份保險。薛先生心想,要是真出事了有個保險心里踏實不用擔心錢不夠,如果沒事那就當花錢買個心安。然而買完保險沒多久,薛先生在一次貨運途中就發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因肝臟破裂,失血過多被送往醫院治療。而僅在住院期間,就花掉了20多萬的醫療費用,這還不包括出院后的后續治療,這讓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為了治病不僅用掉了家里所有的存款,還向親朋好友借了不少錢。雖然花銷較大,但薛先生的命是保住了,而且夫妻倆還很慶幸當時買了保險,雖然現在比較困難,但等保險理賠款下來,大部分都能得到報銷,想到這薛先生也沒有了后顧之憂,便安心接受治療。
但萬萬沒想到薛先生高興有點早,因為當薛先生拿著診療單據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竟然直接拒絕賠付,原因竟是薛先生的農民職業不符合理賠要求,直接單方面解除了保險合同,同時之前繳納的保費也不退還。對此薛先生接受不了,他表示這些年為了能夠按時繳納保費,都是勒緊褲帶生活,而且當初業務員向他推銷保險時,他就說得很清楚,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出事后能夠有份保障。現在自己出了事故,保險公司竟然以職業為農民為由拒絕理賠,而且還拒絕返還保費,薛先生直言不能這么欺負農民。但是保險公司負責人卻聲稱,在投保時薛先生的職業實際上是司機,屬于高分先職業之一,因此認為薛先生故意隱瞞信息,所以才拒絕賠償。而且他們查看薛先生的之前的診療記錄,得知薛先生之前就患有糖尿病,有騙保的可能,因此還要追究薛先生的責任。為了證明自己清白,薛先生找來當時的推銷員對峙,但此時推銷員卻說自己不懂具體業務只負責推銷,所以不知道保險還有職業限制。原來業務員在推銷時,并沒有詢問薛先生職業和身體健康狀況,而薛先生騙保的嫌疑也是保險公司單方面的推測。經過多次溝通保險公司表示,目前已經啟動了綠色理賠程序,理賠款大約在三天內就能到賬,而且派遣了公司領導,到薛先生家中進行慰問。那么,從法律的角度,應該怎么看這件事呢?
1、保險合同中對于職業的限制,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說明。《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于保險合同中,保險人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主義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做出充分的說明,否則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業務員在與薛先生訂立合同時,沒有向他做出充分的說明,因此保險合同中職業的限制,對于薛先生不產生限制作用,保險公司應當賠付。2、薛先生有如實告知的義務,但僅限于保險公司詢問的范圍和內容。《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原則上投保人明知與該保險標的有關的情況時,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得對此進行隱瞞,并且對于保險人的詢問,也應當如實告知。但本案中,薛先生投保時,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自己開貨車,而不是為了給自己治療糖尿病的,而且業務員也沒有詢問,薛先生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因此薛先生的行為不構成隱瞞。
3、保險公司沒有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必須是投保人故意隱瞞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時,才具有解除合同的權力。本案中,薛先生沒有故意隱瞞,未告知糖尿病的情況也不是薛先生的問題,而是業務員的工作失誤,因此保險公司沒有解除合同的權力,而且如果因解除合同給薛先生帶來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對此您怎么看?留言參與討論。關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學法律少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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