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當然還有一些其他訴訟費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實際支出的應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
二、找法網提醒您,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協商分期還款,或者法院也可以直接裁定中止執行。
被執行人如果實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將會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此時作為債權人可以積極配合法院,追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中止,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后,由于發生某種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暫時停止,這種情況消失后,執行程序再維續進行。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還可以與之協商分期還款。
三、法院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1.當事人拒絕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
2.另一方當事人在兩年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法院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
4.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5.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對其財產進行扣押、凍結、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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