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張欣北京報道
近日,上海畢得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畢得醫藥”,688073.SH)實控人戴嵐與該公司董事長、戴嵐弟弟戴龍因解聘公司某高管而產生分歧,引起熱議。
8月2日,畢得醫藥發布公告稱,7月31日公司董事會收到三名董事聯名提交的《關于解聘時長春先生副總經理職務的議案》。8月1日,公司召開董事會議,針對解聘提議,董事會五票贊成,三票反對。姐姐戴嵐等人以解聘太過倉促、發出提議至通知時間不到24小時等理由持反對意見,但最終公司還是發出了解聘公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公告還表示,如果戴嵐向法院起訴,上述決議存在被認定為無效風險。
戴龍則表示基于自身獨立判斷,出于公司利益考慮,沒有執行《一致行動協議》,并愿意承擔違反協議的后果。該《一致行動協議》是指公司上市前姐弟倆簽署的協議,即如果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從行使表決權到其他各項權利,都按照姐姐的意見作為兩人的最終意見。
事件發生后,畢得醫藥科技股價一度下挫超12%。事實上,在家族企業中,戴嵐與戴龍的這種家族成員之間的分歧很常見,但當分歧擺到了臺面上即會影響公司。從公司治理角度來看,家族企業中,一致行動人“不一致”怎么辦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弟弟違反《一致行動協議》,有什么法律后果?
從公告來看,弟弟戴龍表示基于自身獨立判斷,以及出于公司利益的考慮,沒有執行《一致行動協議》,如果姐姐較真弟弟違反協議的行為,會產生什么法律后果?
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學研究院助理教授遲舜雨表示,一致行動協議本質上是投資者之間擴大其所能支配的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協議安排。因此弟弟戴龍未執行一致行動人協議構成了合同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理論上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不會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管委會主任董冬冬認為,可以從公司法和合同法體系下分別看弟弟戴龍的法律責任。
他表示,在公司法體系下,根據《公司法》第110條規定,上市公司年度董事會需要提前10日通知所有董事和監事,若召開臨時董事會議,可自行確定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具體看公司章程內部約定,一般至少提前3天通知。而戴龍24小時內通知召開的董事會,就有可能構成董事會召開程序的瑕疵。此外,依據《公司法》第22條規定,公司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6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決議,因此本案中牽扯到的董事會決議很有可能在戴嵐向法院起訴之后被撤銷。但仍然要考慮特殊情形下,如果公司決議程序僅構成輕微瑕疵的,人民法院也有裁量駁回的空間,即維持該董事會決議的效力,以此追求程序正義和公司秩序穩定性之間的平衡效果。
其次,在合同法體系下,戴龍承擔法律后果的形式一般為繼續履行與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而就繼續履行而言,由于當前董事會決議已經做出,除非戴嵐起訴撤銷該決議,否則現如今也無法再要求戴龍繼續履行協議。
不過遲舜雨分析認為,依據《民法典》規定,一致行動協議的違約通常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違約金三種違約責任。若姐姐戴嵐要求撤銷董事會決議,并要求弟弟戴龍按照姐姐意見重新表決,我國司法實踐通常不予支持。因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姐姐與弟弟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對其他股東并無約束力。弟弟違反《一致行動協議》只構成其對姐姐的違約責任,但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不主張依據《公司法》第22條提起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簡言之,弟弟違約不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從賠償損失來看,董冬冬稱,本案實踐中的難點主要在于戴嵐如何進行自身實際損失的量化與認定,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實踐中,如果雙方已經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高額違約金的話,法院一般將首先遵從意思自治原則,按照協議約定確定賠償金額,如果戴龍作為違約方主張違約金過高,那么應當由戴龍提供證據證明,如果戴龍不能證明約定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話,也有參考案例,即北京某法院支持了因違反一致行動協議一方支付協議約定的4000萬元違約金。
遲舜雨亦表示,雖然弟弟戴龍需要承擔合同違約責任,但具體應當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尚不明確,本案中在操作上亦存在困難。他還表示,損害賠償責任在法理中不存在障礙,但“誰主張,誰舉證,”姐姐戴嵐需能夠證明其因弟弟戴龍的違約行為造成了經濟損失,這在舉證上存在一定困難。在司法實踐中,依據《一致行動協議》違約主張的違約金責任通常法院是支持的,但前提需要投資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金數額。
如何防止《一致行動協議》中出現違約風險?
從姐弟倆的《一致行動協議》中可見,如果雙方意見不能達成一致,那么就聽姐姐戴嵐的,這樣的協議是不是本身就會“埋雷”,即存在弟弟違約的風險?如何防止這類風險?
遲舜雨認為,在畢得醫藥案中,姐姐戴嵐和弟弟戴龍的持股比例分別為43.30%和19.23%,《一致行動協議》的安排使姐姐可控制的投票權超過60%,成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協議安排上達到了一致行動的目的。為了避免弟弟戴龍的違約風險,就要看姐弟倆有沒有通過妥善的協議安排使《一致行動協議》對戴龍達成有效的約束。從僅有的公開資料來看,缺乏證據表明該協議明確約定了違約責任。從司法實踐的角度,法院通常不支持違約方繼續履行一致行動協議,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又難以計算,在主張損害賠償時亦有難度。但協議方可以通過高額的違約金設定起到震懾和約束的效果。例如北京通州區人民法院曾支持守約方主張的依據《一致行動協議》約定高達4000萬元的違約金。
董冬冬稱,關于一致行動協議的效力以及存在的法律風險,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并且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法律沖突,在現行實踐中也經常存在裁判觀點不統一的情形。
董冬冬表示,戴嵐姐弟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也稱作“表決權拘束協議”,實質上是要求一位股東必須跟隨另一位股東行使表決權,但是否跟隨還是需要戴龍在會議上自行決定,并非直接由戴嵐代為行使表決權,因此存在一定的不可控性,如若戴龍臨時變卦,那么戴嵐只能事后追責。
2017年江西高院的“華電案”是一個典型案例。該案主要是兩位股東簽署了一致行動條款,約定在股東大會中的投票保持一致,但一次股東大會中兩位股東分別投了同意和反對票,而公司則依據一致行動條款,強行將投出反對票的股東計為了同意票。投反對票的股東因此提起訴訟,主張該一致性行動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要求撤銷相關股東會決議。最終法官認可了一致行動條款的效力。“華電案”就公司是否能夠依據一致行動條款直接改票和歸票問題,在法律界引起了不小的爭議。目前主流觀點認為一致行動協議或者說條款本身是合法有效,但公司直接改票的行為缺乏一定的正當性與合法性。
董冬冬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實踐中如果一致行動協議人之間已經存在很大爭議,并且違約方已經提前告知不履行協議約定內容,在事前防范角度上,守約方能夠做的會比較有限,從法律層面可以嘗試向當地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要求強制履行一致行動協議;在事后救濟的角度上,可以從約定違約金及其他賠償損失的方向去約定,以補救未能一致行動的實際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弟弟戴龍稱其為了公司利益考慮,才違反了《一致行動協議》。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一解釋是否站得住腳?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一致行動協議》的本質是通過部分投資人的投票權讓渡,增強部分或個別股東對公司的控制,維持公司控制權的相對穩定。
董冬冬表示,一家公司在經營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不同的聲音是非常正常的情況,包括對于市場的判斷、公司運營前景的未雨綢繆、大的戰略布局等等方面,但最終應當由誰來做出決策,就需要通過一致行動協議來確定,給到法律層面的兜底保護,否則每位股東做出決策判斷的出發點都可以是從公司利益出發,最終就形不成一致而有效的決策,使得公司經營陷入困境。
如何降低家族成員分歧對公司發展的不利影響?
事實上,從畢得醫藥“龍鳳斗”案例中,我們更希望得到一些啟示,比如家族成員之間的意見不合導致企業高管矛盾公開化,從而影響公司股價,那么應該采取什么方式來減少,甚至防止這種現象的發生?
“家族成員之間的意見不合是難以避免的,但最好不要將家人間的糾紛直接帶到公司表決中。”遲舜雨強調,在《一致行動協議》安排適當的糾紛解決機制,能夠讓家族成員間的糾紛解決于公司股東會和董事會的表決之前。例如在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前需要先在一致行動人層面達成一致,或在各方不能達成一致時,即便以某一方意見為準,也需要其向其他一致行動人充分闡述理由。該安排雖依然屬于協議范疇,但可通過溝通降低違約風險。
董冬冬亦提到,在約定如果未達成一致,可在內部按照持股比例對應表決權,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形成最終的統一意見,避免形成僵局。他亦提到,內部先行達成一致,可以避免內部爭議和矛盾直接外部化,因為事后追責往往顯得蒼白無力。
此外,遲舜雨稱還有比較常見的降低成員之間違約風險的操作是將表決權集中于家族的話事人(可以簡化理解為“一言堂”)或者進行表決權委托。前者的典型操作為雙層股權結構,即安排家族話事人持有超出其持股比例的表決權,該操作在境內上市公司中已相對常見。后者的典型案例為科大訊飛。依據其14位股東在2014年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其他13位股東將表決權委托于公司實際控制人劉慶峰。但需要注意的是,該安排的法律屬性也屬于合同,存在違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畢得醫藥案中,姐弟的身份與一致行動協議存在一定矛盾。也就是說,公司的實際董事長是弟弟戴龍,戴龍有權利組織和召集召開董事會,在公司管理層中享有一定控制權,而一致行動協議約定的是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應當聽姐姐戴嵐的,但戴嵐在公司層面僅是一個大股東的身份。
董冬冬認為,這導致兩者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無法對抗戴龍依法行使自身的董事長權利。因此他特別強調,從擬定一致行動協議的角度上來說,為了防止未來的糾紛和爭議,最好是將對于公司的控制權,包括董事長、大股東身份,以及一致行動協議的最終決策者保持統一,防止家族成員內部的矛盾和糾紛直接在公司層面外部化。
遲舜雨還表示,在實踐中也可以通過公司或有限合伙間接持股的方式降低糾紛風險。第一種方法是指家族成員通過持股家族企業,再由家族企業控股目標公司,此時可以將家族企業的控股權交由家族的話事人,使其對目標公司實現實際控制。第二種是通過有限合伙企業分離投票權與財產權,即家族其他成員作為LP,享受分紅等財產權,而家族話事人作為GP,擁有表決權。2023年螞蟻集團股權結構調整前便采取類似架構。馬云實際支配的杭州云鉑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作為兩家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合計間接持有螞蟻集團53.46%的表決權,對螞蟻集團實現實際控制。
瑞銀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王昊認為,如果簽署一致行動的各方是家族成員,就不僅是合同條款的約定問題,而是家族治理的問題,比如要在家族憲章里面規定在相關問題意見不一致的時候,如何解決矛盾。一致行動協議作為上市公司股東之間的通常規范性協議會從純粹民事法律關系的角度去做表面的規定,用違約責任等機制加大違約的成本,但是家族成員之間的矛盾并不是單純的商業伙伴之間的矛盾,其產生往往有更為隱蔽的原因,因此從家風,家規,家族成員以及家族財富中的精神財富層面去找原因,去尋找解決方案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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