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因貸款三查嚴重失職,形成大額不良應負直接管理責任等問題,根據《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河南銀監局對其警告并罰款5萬元的處罰(豫銀監罰決字〔2018〕84號)。
標簽: 洛陽 鄭州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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