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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開行河南分行三宗違法違規 四人遭罰行長遭警告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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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2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保監銀罰決字〔2018〕13號、14號、15號、16號)顯示,國家開發銀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簡稱為國開行河南分行)存在調查、審查不盡職,合同簽訂、擔保確認不審慎;未落實抵質押擔保措施即發放貸款;貸后管理不到位,風險管控措施不充分等違法違規行為。國開行河南分行行長王衛軍、代洪濤、馬光杰、孫立芳共四名相關責任人被罰。

豫銀保監銀罰決字〔2018〕13號顯示,王衛軍對國開行河南分行調查、審查不盡職,合同簽訂、擔保確認不審慎;未落實抵質押擔保措施即發放貸款;貸后管理不到位,風險管控措施不充分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被河南銀保監局警告并罰款1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王衛軍為國開行河南分行行長。

豫銀保監銀罰決字〔2018〕14號顯示,代洪濤對國開行河南分行調查、審查不盡職,合同簽訂、擔保確認不審慎;未落實抵質押擔保措施即發放貸款;貸后管理不到位,風險管控措施不充分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被河南銀保監局警告。

豫銀保監銀罰決字〔2018〕15號顯示,馬光杰對國開行河南分行調查、審查不盡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被河南銀保監局警告。

豫銀保監銀罰決字〔2018〕16號顯示,孫立芳對國開行河南分行調查、審查不盡職等違法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銀監發〔2004〕51號)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被河南銀保監局警告。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八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并存檔。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四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五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并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七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并作備案。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十八條規定: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后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條規定: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并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三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并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并采取補救措施。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四條規定:

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并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四十六條規定:

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于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準,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并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標簽: 國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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