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關于對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新鳳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窗口期回購公司股票情形,具體如下:
2022年7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業績預減公告。2022年7月13日,你公司通過二級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合計回購公司股票412,000股,成交金額為4,351,957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證監會公告〔2022〕4號)第三十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此類違法行為再次發生,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2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