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指在合同中,企業(yè)或機構利用自身的優(yōu)勢地位對消費者設置不公平、不合理的限制或規(guī)定,迫使消費者接受極其不利的條件,從而達到牟取不當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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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倉商品不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貨”;“對游戲內容及本協(xié)議內容的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旅游團“退團一律不退費”……這些條款,你在生活中遇到過嗎?網購、網游、醫(yī)美、旅游……8個消費領域典型霸王條款↓↓今天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共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8個消費領域典型霸王條款:網購、教育培訓、網絡游戲、醫(yī)療美容、房屋消費、快遞、旅游、汽車消費。
央廣網評:保護消費者權益不只“315”更要“365”
又到一年“3·15”。每到“3·15”,各類商家都十分警醒,唯恐出現問題被投訴舉報;消費者也都比較“放心”,因為臨近這個日子,假冒偽劣商品都會有所“收斂”。
不難理解,“3·15”之所以廣受關注,是因為“消費維權”仍然存在維權成本高、維權效率低等痛點,面臨舉證難、鑒定難、索賠難等許多困難。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許多新興的消費領域缺少相應的質量標準和維權途徑,如互聯網消費領域的消費維權問題,近年來屢屢引發(fā)爭議;另一方面,消費投訴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的運行效率也有待加強,仍然存在受理不及時、處理慢、推諉扯皮等現象。
破解消費維權投訴難題,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然要求。“十四五”規(guī)劃綱要提出,要完善多元化消費維權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改善消費維權環(huán)境是一場持久戰(zhàn),當務之急是為消費者提供更為便捷、有效的維權方式,進一步拓寬維權渠道,理順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行政執(zhí)法部門、司法部門協(xié)作機制,降低消費維權成本,提升消費者維權信心,讓“3·15”變成365天中的每一天。
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guī)定的,違反公平,誠信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消費者通過打官司等方式反擊“霸王條款”的新聞屢屢見諸報端。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2.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3.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提起訴訟的權利
4.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提供相應商品或者服務,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5.規(guī)定經營者有權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權利
6.規(guī)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7.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霸王條款往往會造成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損害,而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這樣的合同條款一般都是會被認定為無效。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復使用不經雙方協(xié)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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