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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要聞:男子施工橋下揀廢鐵不幸身亡,是否被墜物砸中成爭議,法院判了

評論

“施工路口禁止逗留,當心高空墜物”——忽視這樣的警示語未設置,或視而不見,可能付出的是生命的代價。


【資料圖】

死者家屬:橋下揀廢鐵,不幸被水泥塊砸中身亡

58歲的黃某生活在東莞市,無固定經濟來源的他平日里有拾揀廢品變賣后補貼家用的習慣。

據(jù)家屬介紹,2022 年 9 月 30 日,黃某早飯后騎電動車外出,行至東莞市常平鎮(zhèn)常田路段時,應該是發(fā)現(xiàn)莞番高速公路與環(huán)莞快速三期共線段跨鐵路段工程(以下簡稱“莞番高速”)下面有廢鐵,他便下車拾取。在經過第 8 號橋墩時,上方橋面墜落水泥石塊擊中黃某頭部,不幸身亡。

記者了解到,莞番高速由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承建,事發(fā)路段雖已施工完成但暫未交付使用。家屬質疑,承建方未在施工區(qū)域設置安全警示標語、圍欄等阻擋外人進入施工區(qū)域。應該為父親的死亡承擔責任。

“事發(fā)后,承建方才在橋面下方設置了警示標語,并且給過往橋下的村民專門修了通道。”黃某家屬說。家屬提供的畫面顯示,在橋下通道兩側的標語上寫到,施工路口禁止逗留,當心高空墜物。

施工方:拒絕承認系工地墜石所致

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解釋,事發(fā)當日該處并未施工,現(xiàn)場有防墜網保護,該處施工工藝不可能產生水泥石塊。

該公司認為,事發(fā)后當?shù)嘏沙鏊蛻惫芾砭蛛m然在現(xiàn)場勘查發(fā)現(xiàn),正對死者上空的防護網有一破洞,懷疑水泥碎塊是從該處墜落,但不排除是其他人故意所為。

此外事發(fā)前一日,黃某曾和同伴駕駛三輪車違規(guī)進入施工場地后,工地現(xiàn)場安全員已經告誡施工區(qū)域非施工人員禁止進入,并對兩人進行驅離。但第二日仍為了挖掘金屬,未采取安全措施前往橋下,其對事故的發(fā)生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法院認定:當前證據(jù)可推定系高空墜物砸中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黃某家屬提供證據(jù)表明,該處周圍為開闊的荒地,橋底有人晾曬衣物、堆放生活生產物品甚至停放車輛的情況,橋底一側是菜地,未看到有圍欄等圍閉設施;橋梁縫隙間確實有安裝防護網,案發(fā)上方有防護網穿漏的情況。

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表明,事發(fā)當天確實未在8 號橋墩上方施工作業(yè),橋上縫隙處有安裝防護網。此外事發(fā)前一天,安全員巡查發(fā)現(xiàn)與黃某與另一名男子在橋底下方空地探測金屬后,對該兩名男子進行了警告驅離,期間另一名男子還戴上了安全帽。

此外其中一名施工人員稱,當日步行走到 9 號蓋梁時,聽到有水泥磚掉落的聲音,隨即聽到橋面另一邊傳來“嗯”的一聲,此后與工友一起下橋發(fā)現(xiàn)死者頭部受傷。

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認為,如能查明死者死亡是案涉橋墩上的石塊自然墜落所致,愿意承擔不超過 30%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從當前證據(jù)可推定黃某是因到案涉工地上探測挖掘廢鐵過程中而不幸被高空落下的磚塊或石塊擊中而死亡。案涉當事人應否承擔責任及應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取決于其對造成本次事故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有多大。

一審判決:承建方承擔三成責任

近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項目工地范圍內并未采取足夠的安全保障措施,現(xiàn)場照片并未顯示有相關警示牌和圍閉設施,反而顯示路橋底下有人晾曬衣物、堆放生活生產物品甚至停放車輛的情況,說明承建單位對項目施工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力度比較低。

此外該處為當?shù)卮迕窳粲幸宦房谕ㄍ鶎γ娌说兀瑓s未采取更加切實有效的措施來確保通過該路口通行人員的安全。在事發(fā)前一日已發(fā)現(xiàn)有人員進入案涉區(qū)域的情況下,也未加強安全警示及保障力度,存在安全隱患,間接導致了案涉事故的發(fā)生。因此,承建單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過錯。

從現(xiàn)有證據(jù)來看,黃某知道項目施工區(qū)域探測挖掘廢鐵存在安全風險,仍擅自去該區(qū)域范圍內探測挖掘廢鐵。特別是在事發(fā)前一天,黃某已被安全員巡查發(fā)現(xiàn)并警告驅離后,仍不顧勸告和風險,在事發(fā)當天仍然擅自到該區(qū)域范圍內繼續(xù)探測挖掘廢鐵,直接導致了案涉事故的發(fā)生,存在自身過錯。

綜合分析各方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認定黃某應對本次事故承擔主要責任,承建方應對本次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對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應按30%的責任比例來分擔。

律師說法:工地安全防范存漏洞,不能因為前日驅離就免責

陜西洪振律師事務所管理技術顧問張華認為,公安部門和應急管理局已經認定黃某系橋面墜物砸中死亡,作為該橋梁承建單位中鐵十局集團有限公司應承擔責任。

“該處有人晾曬衣服,有停車,甚至專門留了口子為當?shù)卮迕窳粲幸宦房谕ㄍ鶎γ娌说兀f明工地對安全問題防范意識較差。”張華說,“此外橋面防墜網破損,未及時發(fā)現(xiàn),承建單位同樣存在過錯。”

張華認為,事發(fā)前一日,安全員對黃某進行驅離,但并未阻止晾曬衣物,停車,以及當?shù)卮迕袢γ娌说兀茨芗皶r補漏。“這些人也可能路過橋下時被橋面墜石所傷。”張華說,“不能因為黃某前一日拾揀廢鐵被驅離,而規(guī)避掉承建單位應負的責任。難道第二天,砸中的是晾曬衣服的村民,承建方就不用負責任嗎?”

已明確告知危險,仍執(zhí)意在危險區(qū)域拾揀廢鐵,自身存在過錯

北京天達共和(西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張興茂律師認為,該案責任比例分配,關鍵點在于事發(fā)前一天承建單位安全員已經對死者進行危險告知并驅離。“每個成年人都是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張興茂說,“該案件應該個案分析。承建單位確實有安全防范不當,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防墜網破損的問題。如果砸中路人,承建單位應該承擔主要責任。但在前日現(xiàn)場安全員明確告知死者橋下拾揀廢鐵系危險行為,但第二日他仍前往,不幸發(fā)生意外,個人應承擔主要責任。”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施工方設置了防護網,但是防護網破損,并且未設置危險告知的警示牌,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施工方作為管理方存在一定過錯,需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而死者在身亡的前一天,施工方曾告知死者此處危險,禁止死者在此處撿廢鐵,但是死者不聽勸告,第二天再次到此處撿廢鐵釀成悲劇,從而可證實死者存在重大過錯,自身需承擔大部分責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謝濤 編輯 楊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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