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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與法制網訊(通訊員李思親)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因農村宅基地建房引發的故意傷害典型案例。被告人張某堅持在爭議宅基地上建房,并用鋤頭將被害人打致輕傷,最終獲刑九個月并賠償被害人損失。
2019年10月底,被告人張某準備在桂林市象山區平山村委新村與老村間有權屬爭議的土地上砌房子并打好了地基。2019年11月2日,被害人張某1打電話讓張某7(另案處理)請挖掘機在該地塊把認為屬于自己這方的地界挖出來,不讓被告人張某等人在老村的地上砌房子。11月6日上午,挖掘機在爭議地塊上施工挖溝時將張某打的一個地基挖壞。當天晚上,被告人張某拿起一把鋤頭伙同數人趕到挖掘機施工現場。到現場后,張某確定是張某1挖壞了他的地基后即用鋤頭將張某1的頭面部打傷并扭打在地。后張某等人發現張某1車后備箱編織袋內裝有砍刀和用射釘槍改造的火藥槍即報警。公安人員接警后趕到現場將張某抓獲,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張某7后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判刑。
被害人張某1經桂林市正興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為輕傷二級。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張某犯罪后自首、立功,法院綜合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賠償被害人相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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