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記者從市公安局交巡警總隊獲悉,根據新修訂的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每發生一次飲酒駕駛違法行為,所涉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15%;每發生一次醉酒駕駛違法行為,所涉機動車次年交強險費率上浮30%。機動車當年因飲酒、醉酒違法行為聯系上浮的所有費率以累加方式計算,累計上浮費率不得超過60%。
同時,飲酒、醉酒費率浮動系數與道路交通事故費率系數同時適用,累加計算。當年未涉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因駕駛人飲酒、醉酒導致該機動車費率上浮時,不影響該車輛因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享有的優惠費率。
修訂后的制度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向當事人送達交通違法處罰決定書,并提供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信息查詢。保險公司受理機動車投保時,應告知投保人上一保險年度涉及投保車輛的酒后駕駛違法行為和費率上浮標準,經投保人確認無誤后方可承保。
重慶市保險行業協會指導各財產保險公司建立異議處理制度。投保人對涉及投保車輛的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信息有異議的,承保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由市保險行業協會統一印制的《交通違法行為與保險費率浮動異議處理單》,并協助其聯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信息進行復核、確認。
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信息有誤且出具書面證明,承保的保險公司應按照更正后的信息核算投保費用,如已收取的保費超出核算費用,超出部分應退還投保人。
民警提醒,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適用“從車原則”,關聯載體為機動車,即當年涉及該機動車的所有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次年上浮交強險費率時都應關聯計入。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人不是機動車所有人,以及機動車在涉及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之后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情況的,同樣會上浮交強險費率。
民警提醒,如果車主把車借給了朋友,而朋友出現酒駕違法行為,那么保險上浮的買單者不是車主的朋友,而是車主本人。企業單位尤其是汽車租賃企業更要注意這一點。
接下來,公安交管部門和銀保監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協作,不斷研究完善其他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強險、商業險費率聯系浮動的相關制度,引導機動車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努力維護良好道路交通秩序,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據悉,為進一步加大對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公安部、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行酒后駕駛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的通知》要求,重慶市公安局、重慶銀保監局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浮動制度,今年8月又對該制度進行修訂后印發,繼續在全市范圍內實行酒后駕駛違法行為與機動車交強險費率聯系浮動制度。(記者 周松 實習生 范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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