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一個月交房不可以要求賠償違約金,但是在合同中如果有約定就按合同約定的賠償。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逾期交房違約金的,開發商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如果合同中沒有進行規定,則需要雙方通過協商來確定。一般房子延期三個月的情況下就可以申請賠償。如果開發商因自身原因逾期交房,可以催告。在催告給出的期限內不交房,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資料圖)
1、房子在驗收過程中發現問題,沒有合格,大部分原因都是房子的質量出現嚴重的問題而未驗收合格以及沒有達到《消防法》要求,沒通過驗收;
2、工程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完成,又或是遇到困難和非常嚴重的技術性問題,不能及時得到解決;
3、市政方面的配套工程沒有得到批準或是許多建筑材料安裝拖延;
4、沒有辦理好貸款;
5、開發商出現資金短缺等問題,例如:拖欠工人工資導致工人罷工、鬧事等;
6、小區里的內部道路以及綠化工程的建設沒有完善;
7、由于政府規劃的原因對小區外圍道路的實行規劃以及市政配套設施有了改變,從而小區內部建設得不到完善;
8、由于很多原因開發商想要重新規劃小區內的房屋設計導致無法按時交房;
9、發生開發商捂盤的狀況,很多開發商等著房子漲價導致延遲交房;
10、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火災、罷工、騷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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