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登記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登記機構辦理居住權登記。居住權的登記機構就是不動產登記中心,是住宅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準備材料。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居住權協議書(須經過公證)、雙方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測繪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房屋狀況報告原件及復印件、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資料圖)
2、辦理公證
房屋居住權協議書需要經過公證,可以選擇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費用按照當地標準收取。
3、辦理登記手續
在公證完成后,需要前往當地房地產登記中心辦理登記手續,繳納相關費用并提交上述準備好的材料。
4、領取證書
經過登記審核后,房屋居住權證書將會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領取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1、居住權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權上設立的物權,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設立居住權。
2、居住權人應嚴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權是為特定人設定的。這是因為居住權主要是為基于婚姻、家庭關系而產生,主要是源于贍養、扶養和撫養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員、配偶的特有或應有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我國居住權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不可以享有居住權。
3、居住權不具有轉讓性。在羅馬法中,“人役權是不能讓與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則可以轉讓,如轉讓某年對某土地的收獲權。就人役權的性質而言,它不能與權利人相分離,故權利人死亡,其權利即行消滅”。從我國的實際情況看,受居住權的目的和性質的限制,應當明確居住權是一項不可轉讓的權利。
4、居住權的期限一般具有長期性、終身性。這一點是居住權的一項重要特征。居住權因為是用來供沒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權利人對房屋的居住權如果沒有約定的話,應當理解為與其生命共始終。居住權的這種期限的長期性、終身性無需在合同、遺囑、遺贈中規定下來。應解釋為當然應當這樣,或理解為是一種當然的默示條款。
5、居住權因為是一種特殊的用益物權,即用來供無房屋的人居住的,是用來確保其生存利益的,所以居住權人享有的居住權不能轉讓、不能上市讓與給他人。出租也只能是出租房屋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并且,居住權不得由他人繼承。這一點表明了居住權權利主體的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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