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征收標準要分為兩種情況,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這兩種情況的計稅依據各不一樣,從價計征是房產原值一次減去后,是由政府確定的,而從租計征是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的。具體如下: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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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1、房產稅的征收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的房屋。
2、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稅的征稅對象。
3、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產稅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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