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私自侵占公共區域,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如個別業主拒絕業主委員會的要求,業主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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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小區公共區域屬于業主共有。根據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法,共有部分范圍包括: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門廳、電梯、走廊、屋頂、地下室。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包括:
1、建筑區劃內的道路,但是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區劃內的綠地,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
3、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
4、物業服務用房;
5、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6、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
7、其他不屬于業主專有部分,也不屬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權利人所有的場所及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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