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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 山東一男子因搶奪大巴司機方向盤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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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男子酒后乘車搶奪大巴司機方向盤獲刑三年

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孫宏瑗 攝

中新網山東東平11月28日電 (孫宏瑗)11月28日,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對一起公交車司乘沖突刑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據悉,這是山東省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周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東平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事審判庭庭長井長生當庭宣判。

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孫宏瑗 攝

山東省泰安市東平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 孫宏瑗 攝

記者當日從東平縣人民法院獲悉,經該院審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酒后乘坐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的車牌號為魯J66750的客車由泰安去往東平,車內載客18人。

4月21日16時許,客車行駛至東平縣接山鎮331省道與濱河大道交叉路口時,周某某要求下車,客車司機明確告知周某某到接山汽車站后方可下車,周某某即搶奪司機方向盤要求客車停車,導致車輛突然改變行駛方向,脫離正常行駛道路,駛向道路北側的路肩,司機將客車緊急制動后,停在道路北側的路肩上。周某某的行為導致客車右前輪輪胎及減震氣囊破損,未造成人員傷亡。

2018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獲,次日因涉嫌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東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周某某與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達成協議,由周某某賠償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車輛維修費1500元人民幣,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對周某某予以諒解。

據悉,這是山東省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 孫宏瑗 攝

據悉,這是山東省首例公交車司乘沖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案件。 孫宏瑗 攝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不顧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搶奪正在行駛中的公共汽車的方向盤,致使車輛失控,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予懲處。周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其賠償了山東泰安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東平公司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認罪、悔罪,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周某某的行為使車上乘客產生驚嚇和恐慌,給車上的司乘人員及過往行人、車輛造成危險,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物安全。”井長生認為,不論乘客因何原因與司機發生爭執,搶奪方向盤,都是拿車上乘客及道路上過往車輛、行人的安全當兒戲。因一己之私,逞兇斗狠,無視公共安全的行為,不僅要受到輿論的譴責,更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孫宏瑗 攝

被告人周某某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孫宏瑗 攝

井長生說,搶奪方向盤行為的原因,多是諸如上、下車等瑣碎小事。個別無良乘客悍然出手,搶奪方向盤是心存僥幸,認為只要司機及時剎車就不會有什么后果。殊不知,一旦意外失控,就可能造成慘烈車禍。他告誡乘客,不管因何種私事,都應遵守交通規則。同車乘客遇到上述情況,應主動勸阻,必要時采取適當措施加以制止,以確保公共車輛和人身財產安全。

“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將予以堅決打擊、嚴厲懲治,形成司法震懾力,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使社會公眾充分知曉此類行為的法律后果,切實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井長生表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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