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財政部、農業農村部、銀保監會日聯合印發《關于擴大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實施范圍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擴大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的實施范圍,逐步為13個糧食主產省份產糧大縣的全體農戶提供覆蓋農業生產完全成本或種植收入的保險保障。《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確,保險標的為關系國計民生和糧食安全的稻谷、小麥、玉米三大糧食作物。保險品種為完全成本保險和種植收入保險。其中,完全成本保險為保險金額覆蓋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農業生產總成本的農業保險;種植收入保險為保險金額體現農產品價格和產量,覆蓋農業種植收入的農業保險。保險保障對象為全體農戶,包括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
根據《通知》規定,此次實施范圍為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個糧食主產省份的產糧大縣。2021年納入補貼范圍的實施縣數不超過省內產糧大縣總數的60%,2022年實現實施地區產糧大縣全覆蓋。糧食主產省份產糧大縣范圍根據上一年度中央財政獎勵的產糧大縣名單確定。
《通知》指出,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障水平不高于相應品種種植收入的80%。農業生產總成本、單產和價格(地頭價)數據,以發展改革委最新發布的《全國農產品成本收益資料匯編》或相關部門認可的數據為準。補貼比例為在省級財政補貼不低于25%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及東北地區補貼45%,對東部地區補貼35%。
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完全成本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當地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害和意外事故等,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責任應涵蓋農產品價格、產量波動導致的收入損失。保險費率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各地要注重加強承保機構資質管理。承保完全成本保險或種植收入保險的保險機構應滿足《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政策性農業保險承保機構遴選管理工作的通知》(財金〔2020〕128號)相關要求和銀保監會關于農業保險經營條件的監管規定。承保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并充分征求當地財政、農業農村部門和農戶代表意見。承保機構應加強承保理賠管理,對適度規模經營農戶和小農戶都要做到承保到戶、定損到戶、理賠到戶。要因地制宜研究制定查勘定損標準與規范。在農戶同意的基礎上,原則上可以以鄉鎮或村為單位抽樣確定損失率。
根據《通知》規定,《財政部關于在糧食主產省開展農業大災保險試點的通知》(財金〔2017〕43號)、《財政部關于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范圍的通知》(財金〔2019〕90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