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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保大縮減:廢舊條款再利用 人保財險被罰

評論

8月30日,銀保監會公布今年開出的第34號罰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因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等違法行為,被處罰款50萬元。時任人保財險副總經理吳建林及信用保證保險事業部總經理倪宏也被予以警告,并各罰款10萬元。

事涉“三宗罪”

罰單信息顯示,人保財險的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上,涉及“三宗罪”。

一是修改后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批準或者備案后,在新訂立的保險合同中使用原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銀保監會消保局檢查發現,2013年10月24日,人保財險向原保監會申請備案《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一個月后獲得備案通過。2018年4月26日,人保財險向銀保監會申請備案《借款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2019年1月24日,該條款備案通過,原《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同時廢止。然而,2019年2月至11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業務,保險單均顯示為《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保險單(電子保單)》,投保單所附條款均為2013年備案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條款》。

二是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費率。檢查發現,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人保財險在與某集團合作中承保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業務,人保財險均直接采用該集團推送的“保險費率數據”對單一客戶進行承保,但該集團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與人保財險備案的保險費率核定規則不同。

三是未嚴格執行經銀保監會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經查,在人保財險的合同履約保證保險、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及個人貸款保證保險(多年期)備案條款中,均有“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內容。根據人保財險業務系統的功能設置,電子保單需要外部(含投保人)發起觸發(查詢、下載等)動作,才會在系統中生成相應正式電子保單,即電子保單不觸發,不生成。然而,人保財險在借款人投保成功后,只是將電子保單的下載鏈接返回給該集團。銀保監會消保局認為,該集團在與人保財險的業務合作中,僅作為互聯網金融信息臺,提供業務推薦服務,而非投保人的代理人,人保財險未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記者注意到,銀保監會消保局1月6日發布今年第1號通報,就點名通報了人保財險的上述問題。根據當時的通報,人保財險使用廢舊條款的保單有150余萬筆,保費收入4億元。通報指出,人保財險的上述行為,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交易權等基本權利,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局將嚴格依法依規對人保財險進行處理”。

信保大縮減

8月20日,中國人保率先發布2021年A股上市險企首份半年報。半年報雖然顯示有2.2%的保費增長,但上半年人保財險的信保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卻僅有11.63億元,同比減少了73.1%。

這已是人保財險連年縮減信保業務。2020年,其信保業務原保險保費收入較上年下降了76.8%。

人保財險信保業務剎車,源于2019年踩雷P2P網貸業務導致巨虧。該公司此前發布的2019年、2020年年報數據顯示,2020年人保整體信保業務承保虧損51.04億元人民,遠超上一年的29.48億元虧損。

在今年3月舉行的2020年業績會上,人保財險新任總裁于澤回應稱,信用險是長尾業務,巨虧系融資信保業務風險長尾所致,并沒有新的業務帶來新的風險。

于澤認為,用保險大數據法則來經營類金融信貸業務是不對的,要堅持停辦高風險業務。對類金融業務,前中后臺應成立風險審核委員會,計提審核實行專業核保;并完善核保、承保到催收的流程制度。他表示,目前催收狀況有改變,2020年末助貸險逾期率比前期下降4.5%,爭取實現2021年年內盈虧衡。

記者通過企查查臺查詢發現,僅人保財險廣東分公司,涉及的保證保險合同糾紛就有3000多件,多數是在借款人貸款時,人保財險提供了信保業務。在其中一個案件中,借款人申請借款1.7萬元,被收取了4000多元的保費。

那么,目前針對罰單公布的三大違規行為,整改進展如何?在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公交易權方面又采取了哪些舉措?記者9月1日向人保集團相關人士提出采訪請求,截至發稿,未收到人保方面的回應。

嚴監管時代

所謂信保業務,就是有貸款意向但憑自身信用難以直接從銀行獲得貸款的個人客戶,可通過投保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不需提供其他抵押擔保從銀行獲得貸款。2010年至今,財險公司的信保業務保費規模從20多億元增至600多億元,十年間增長30倍。

不過,消費者貸款后,除需要還正常貸款和利息外,還需要交一大筆保費。一些P2P臺甚至因此利用信保業務變相提高費率和貸款利率。隨著P2P臺相繼暴雷,信保業務也出現巨大虧損。

2020年以來,信保業務進入嚴監管時代。

2020年5月19日,《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發布,重點聚焦于高風險的融資信保業務的監管,提高對該類業務在經營資質、承保限額、基礎建設等方面的監管要求。2020年9月,銀保監會又印發《融資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資信保業務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兩個指引,從“前臺”的銷售,到“后臺”的風控,再至后期的“追償”給出了建議。

總體來看,監管層還是希望該業務能為服務實體經濟“辦實事”,對于高風險的線上消金,監管希望險企能理發展,審慎經營。

北京格豐律師事務所律師郭玉濤在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財產保險業務中有一些批量的借款人、批量的購車人或者團體人身意外保險中的批量員工等,這些人是保險單載明的投保人,也是保險費的繳費人,理應享有消費者應該有的知情權、選擇權等。但這些客戶只是形式上的,真正與保險公司打交道的貸款機構、車輛銷售機構、用人單位等才是實質上、深層次的投保人(客戶)。因此保險公司會為了這些機構忽視真正投保人的利益,這是個現實矛盾。

在郭玉濤看來,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得依靠監管部門嚴格執法檢查,通過重罰來遏制保險公司的保費沖動。同時,消費者也要增強維權意識,遇到損害自己權益的情況時,要積極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

標簽: 廢舊條款 人保財險 保險條款 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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