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資料圖)
原告李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3年12月3日在北京市順義區民政局登記結婚。2020年9月2日雙方因感情不和在北京市順義區民政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離婚協議寫明雙方沒有共同財產。2019年11月因順義區拆遷,原告享有部分所有且戶口在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也在拆遷范圍內,按照政策規定原告應該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于是原告與拆遷部門簽訂了關于安置50平方米安置房的補償協議。但現在拆遷部門以原告與被告夫妻關系,被告名下有一處位于北京市順義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為由,公然推翻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剝奪原告依法獲得補償的權利。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分割被告名下的涉案房屋;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趙某辯稱:不同意原告訴求,涉案房屋是我在2004年購買的,屬于婚前財產。
法院查明
李某與趙某曾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13年12月3日登記結婚,2020年9月2日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婚后無共同財產,無債權債務。
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填發日期為2004年4月,房屋所有權人為趙某,趙某稱該房屋是2004年購買,沒有貸款,是其個人財產,與李某無關。李某認可趙某的陳述,亦認可該房屋是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稱其起訴只是為了證明自己的名下沒有房產以獲得拆遷平米數。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李某與趙某離婚時自愿簽署《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雙方一致認可涉案房屋系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法院不持異議。在趙某不認可涉案房屋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亦不同意分割的情況下,該房屋不能被認定為李某與趙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故法院對李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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