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陌)、仟(阡)”。
2、大寫數字的使用始于明朝。
3、朱元璋因為當時的一件重大貪污案“郭桓案”而發布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的數字必須由“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為“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陌)、仟(阡)”等復雜的漢字,用以增加涂改帳冊的難度。
(資料圖)
4、后來“陌”和“阡”被改寫成“佰、仟”,并一直使用至今。
5、擴展資料:大寫規則一、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到“元“為止的,在“元“之后,應寫“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寫“整“(或“正“)字。
6、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7、二、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寫“整“(或“正“)字。
8、三、中文大寫金額數字前應標明“人民幣“字樣,大寫金額數字應緊接“人民幣“字樣填寫,不得留有空白。
9、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人民幣“字樣的,應加填“人民幣“三字。
10、在票據和結算憑證大寫金額欄內不得預印固定的“仟、佰、拾、萬、仟、佰、拾、元、角、分“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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