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把閑置不用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對外出租?收取租金?這就是讓渡資產使用權。
2、 也可以這樣定義:是指資產的所有者將資產的使用權暫時轉移給他人,以取得相關收益,但不轉移資產所有權的行為。
3、如: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以收取資金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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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包括:(1)利息收入,主要是指金融企業對外貸款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同業之間發生往來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5、(2)使用費收入,主要是指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營權、軟件、版權)等資產的使用權形成的使用費收入。
6、使用費收入應按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確認:如果合同、協議規定使用費一次性收取,且不提供后續服務的,應視同該項資產的銷售一次性確認收入;如果提供后續服務的,應在合同、協議規定的有效期內分期確認收入。
7、如合同規定分期收取使用費的,應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和金額或合同規定的收費方法計算的金額分期確認收入。
8、企業對外出租資產收取的租金、進行債權投資收取的利息、進行股權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也構成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有關的會計處理,請參照有關租賃、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等內容。
9、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
10、企業在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能否收回時,應當根據對方企業的信譽和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就結算方式和期限等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11、如果企業估計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應確認收入。
12、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
13、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地估計,則不應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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