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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為貫徹全省社會治安重點工作推進會會議精神,落實全省法院社會治安重點工作專項行動的部署要求,納雍法院集中對四起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被告人盧某、章某、牛某、朱某4人進行審理并集中宣判,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社會治安問題。
其中被告人盧某、牛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分別判處十個月、九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被告人章某、朱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判處七個月、八個月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上述四人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沒收上繳國庫。
此次集中宣判活動,充分體現了納雍法院堅決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危害社會治安以及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決心,充分發揮刑事審判彰顯法律權威、震懾犯罪分子的警示作用,以實際行動推進平安納雍建設,切實提升轄區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法官寄語
當前,互聯網技術高速發展,網絡空間因其隱蔽性成為各種犯罪行為的新場所,網絡犯罪呈高發態勢。犯罪分子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均需使用銀行賬戶進行資金支付結算,為逃避打擊,他們往往選擇購買或者租借他人實名制銀行賬戶達到轉移非法資金的目的。不少人貪圖蠅頭小利而出借、出售銀行卡,有的甚至還幫助協助詐騙分子轉移贓款,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為三個以上對象提供幫助的;(二)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廣告等方式提供資金五萬元以上的;(四)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五)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六)被幫助對象實施的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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