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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存款被轉走 銀行卡被盜刷銀行賠償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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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媽幫銀行親戚完任務,1200萬存款為何卻“莫名消失”?】為了給太原市清徐縣農商行職工王某某完任務,丁大媽先后將家里的存款共1200萬元轉入清徐農商行,然而,幾個月前她卻發現存到銀行的錢卻“莫名消失”了。

丁大媽報案的同時也向山西銀監局反映了情況,然而,銀監局的回復卻讓她難以接受,該銀行監控錄像只能保存一個月,且業務回執單并不是該行出具,銀行多個網點的柜員竟然聲稱不認識員工王某某。來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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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在異地被盜刷,銀行認為刑事案件已偵破拒絕賠償,應由公安機關追回儲戶損失,銀行并無過錯,其主張能否獲得支持呢?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銀行卡糾紛一案,判令被告中國某銀行舒城縣支行賠償被盜刷的全款及利息,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二審維持了原判。

2017年4月12日下午一時許,舒城的王女士在在浙江省嘉興市某區刷卡繳稅時,發現自己銀行卡里122850元不翼而飛,經到當地銀行查詢發現當日中午十一時三十四分左右該卡被連續盜刷三次:在“塔爾瑪河北珠寶”刷卡支付29000元、在“重慶雙橋區衛強玉器店”刷卡支付49000元、在“重慶雙橋區衛強金飾品店”刷卡支付44850元,一直隨身攜帶保管的銀行卡為什么會在重慶被刷?驚出一身冷汗的王女士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后該案偵破,在犯罪分子處發現了大量被復制的銀行卡。王女士認為銀行有義務保障儲戶的存款安全,遂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國某銀行舒城縣支行立即返還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中國某銀行舒城縣支行辯稱,原告銀行卡被盜刷已經公安機關破案,應要求公安機關追回;原告在使用過程中未盡到妥善保管義務,導致密碼泄露,應自行承擔責任;刷卡并非在被告銀行發放的POS機上,無法辨識卡的真偽,被告不存在過錯。

法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在銀行卡使用過程中,銀行卡的真實性與密碼的符合性是確保資金安全和正當支付的關鍵,銀行負有保障銀行卡真實性及唯一性的義務,而持卡人則負有妥善保管銀行卡及其密碼的義務。原告在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后,立即報警并將涉案銀行卡交由公安機關復印備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作為持卡人存在銀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碼的故意或過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雖涉嫌刑事犯罪,但本案系原告基于儲蓄存款合同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的偵辦不影響涉案合同關系中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由于被告的銀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加之銀行卡系統不能辨別真卡和偽卡的安全隱患,給了刑事犯罪可乘之機,正是因為被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行為,故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遂判決被告中國某銀行舒城縣支行賠償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息至還款日)。

法律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原告銀行卡盜刷雖然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但不影響原告依據合同向銀行主張權利。銀行卡是儲蓄戶據以向銀行提取款項的憑證,銀行有義務鑒別銀行卡真偽。本案中,原告得知存款被盜刷,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警并提供了銀行卡原件,因此證明原告并非自己或授權他人使用涉案的銀行卡進行消費,銀行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原告在使用銀行卡過程中密碼泄露,導致損失,且涉案銀行卡(偽卡)能夠在其他銀行提供的POS機上使用,應認定被告銀行與提供POS機的銀行之間存在委托與被委托關系,被告認為提供POS機的銀行所提供的POS機對偽造卡不能識別存在技術缺陷,因提供POS機的銀行代表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造成原告損失,其違約責任應由被告承擔。

標簽: 銀行卡被盜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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