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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集體產權是指公共區域的房屋產權歸屬于業主委員會。這種產權方式常見于一些老舊小區,它可以解決業主們在維修公共區域時缺乏投票權的問題,以及補充公共區域使用維護資金的來源,提高小區整體物業管理水平。
1、可以買,集體房產證,并不是集體土地使用證.樓上的把概念搞清楚.集體房產證一般是單位集資房,單位內部有產權人名冊,只要協議清楚,擁有集體房產證的那個集體也同意,那就可以改名(只是內部改名),需要留下手續和證據.以防以后拆遷補償時用得著,協議上要明確的重點是房子的價格是否包含土地價值在內,這是最重要的,如果錢少沒有好條件的話,這種房子不是不可以買,但要小心謹慎,協議約定明確,集體蓋章確認。
2、集體產權房子一般是單位集資房,例像學校給老師修的福利房,這種房子可以買,但是有風險,畢竟你不是那個集體里的人,如若購買此類房產需要協議清楚,同時也要保證擁有集體房產證的那個集體也同意,那就可以改名(只是內部改名),需要留下手續和證據。
1、行為違法,不受法律保護。集體產權房屋對外出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產生糾紛,法律是不予保護支持的。
2、出現糾紛購房者境地尷尬。如果因面臨房屋拆遷、繼承等各種因素,村民開始對自己的出售行為感到后悔,鑒于集體產權的對外銷售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出賣人完全有權利也有可能重新要回自己的房子。
3、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購買了這類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產權,而是居住使用權。而通常的商品房,購買者享受的是完全獨立產權,有自己的房屋產權證。
4、拆遷補償不歸購房者。目前我國尚無對拆遷農村房屋而給予承租人(使用人)補償的相關法律規定,其補償對象均為農村土地或地上附著物的人。
5、不能用于抵押和貸款。貸款和抵押的是要登記的,而登記憑證就是房產證,目前農村房既無房產證也不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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