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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被刑拘以后,家屬應該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實和被羈押的場所,及時委托律師調查取證、去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以保障其合法權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看守所刑拘時期不要交生活費。
1.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看守所會保障被拘留人的安全;對人犯進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
3.看守所所需修繕費和人犯給養費應當編報預算,按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專項撥付,不需要被拘留人交生活費。
4.人犯在羈押期間的伙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還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生活上予以適應照顧。
三、刑事拘留后是不會有案底的。找法網提醒您,刑事拘留不屬于刑事處罰,只是偵查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只有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才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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