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用房一般算公攤面積。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規定,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包括: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共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1、用途不同
物業管理用房主要是為物業提供管理、服務、存在社區公共設備設施等使用的,包括物業辦公室、小區配電室、水泵房等等,而社區配套用房是為社區中所有住戶提供相關的飲食、娛樂、購物、文化、交流等服務的,也就是為了方便居民。
2、產權不同
社區配套用房雖然在使用上是為了社區居民服務,但具備獨立房產資格,擁有產權證書,而且有個人所有權屬關系,還可以上市交易,而物業管理用房是沒有獨立產權的,其產權應該是歸屬小區中的全體業主,屬于公共場所,物業公司僅能在提供小區物業服務期間使用,若是撤離小區的話,是要無條件退出所使用房屋的。
物業公司僅能在提供小區物業服務期間使用,若是撤離小區的話,是要無條件退出所使用房屋的。
1、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2、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是特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使用物業管理用房,但無權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3、在特定情況下,有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用房確有空余,如不改變用途,實屬資源浪費,則經業主大會同意并辦理相應手續后,也可以改變用途。
4、物業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5、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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