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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本市公交電動化財政補貼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結合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實際情況,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組織對《廣州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穗交運規字〔2020〕7號)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印發。
新近印發的《廣州市新能源公交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獎勵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市交通運輸部門解讀稱,修訂后的《獎勵辦法》對政策依據文件進行更新。同時,本次修訂明確了本辦法補貼獎勵范圍為“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1日(含)期間在廣州市首次辦理車輛注冊登記,且在市中心區取得公交營運證的純電動公交車”。
修訂后的《獎勵辦法》刪除“地方配套購置補貼”相關內容。國家明確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車輛不再給予中央購置補貼,按照地方配套購置補貼不超過同期中央購置補貼50%的規定,同步不再給予相關車輛地方配套購置補貼。新《補貼辦法》刪除了“地方配套購置補貼”相關內容。
并且,修訂后,《獎勵辦法》明確2022年10月1日起納入《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型,可以申請相關補貼獎勵資金。自2023年開始,工信部不再發布《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在滿足其他條件的基礎上,如相關車型納入了2022年10月1日之后發布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可以申請相關補貼獎勵資金。
此外,修訂后的《獎勵辦法》明確“提前更新減排獎勵”申報時間。提前更新減排獎勵是一次性撥付的獎勵性資金,結合實際情況,為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的時效性,在為企業充分預留了申報時間的前提下,明確提前更新減排獎勵申報時間。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盧夢謙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龍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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