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房主繼續履行合同。
繼續履行合同是違約方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也是非違約方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房主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繼續履行的可能性,購房人就有權要求房主繼續履行原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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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房主支付違約金。
合同對方違約的,購房人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房主支付違約金。
3、要求雙倍返還定金。
購房合同簽訂后,購房人往往要支付一部分的定金,合同對方違約,購房人可按照合同約定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向房主主張雙倍返還定金。
4、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對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購房人有權提出索賠,具體賠償金額可與合同對方協商確定。
1、契約即法。雙方就房屋交易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賣方收取定金后,無法定或約定理由拒絕繼續履行,不僅有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且同時仍需繼續履行。
2、在買方逾期支付購房款情況下,賣方并不當然享有解除合同權利,合同亦不當然自動解除,賣方未依法履行通知或催告義務情況下,將房屋另售他人,可能會被認定“一房二賣”、根本違約,而承擔相應責任。
3、二手房交易雙方約定就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的,雙方應先核實是否符合公證辦理的條件,如未取得房產權屬證明的房屋,雖可進行合法交易,但卻可能無法辦理公證,在此情況下如何履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任何一方反悔,都有可能構成違約。
4、賣方為賦予自己不受限制的自由解約權利,約定“賠償同等已付購房款后可解約”,在收受購房款并為交付已數年,但始終未過戶情況下,訴請依約解除,可能不會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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