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及與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
2、為物業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的公共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保安、綠化等具有公共性質的服務以及代收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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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業管理收費應當根據所提供的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經營者定價。
4、凡屬為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個別需求提供的特約服務,除政府物價部門規定有統一收費標準外,服務收費實行經營者定價。特約服務包括房屋裝修、家電修理、居室清潔、代購商品、找醫送藥、看護病人、接送子女上學等。實行經營者定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與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產權人代表、使用人代表協商確定,并應將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當地物價部門備案。
1、管理費:用于物業管理區域的日常管理,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視、檢查、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帳務管理、物業檔案資料的保管和其他有關物業管理服務。
2、房屋設備運行費:用于電梯、水泵等房屋設備運行服務所需的費用。
3、保安費: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安全保衛服務所需的費用。
4、保潔費: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日常保潔服務所需的費用。
5、維修費:用于物業維修服務所需的費用。
物業費又稱為物業管理服務費,是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可預收物業服務費。
物業費收取標準是由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在政府指導價基礎上協商確定,并報價格管理部門備案。專項服務費和特約服務費除價格管理部門另有規定。物業費實行的是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建設單位未出租、出售的物業以及交付使用但業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業,物業管理服務費按應收標準的70%收取。
物業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發生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由建設單位和物業買受人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的約定承擔。物業收費標準一確定,物業管理部門不得隨意更改及重復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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