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是永久產權,有年限規定的是土地,住宅用地是70年的,如果到期后土地上的建筑物還可以使用的話只需要繳納些土地出讓金就可以繼續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的話會回收土地并補償建筑物的產權人。土地使用權年限如下: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倉儲用地5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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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續期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
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期的性質
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其唯一不同之處在于,對于土地使用權的續期申請,出讓人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應予以批準,但對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申請,出讓人并無此等義務。
2、收回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請續期,以及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未批準其續期申請,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相對獨立的財產權,它只是以通過出讓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內由國家讓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再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其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我國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處理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原來的土地使用權人再交納一定的土地出讓金,從而繼續使用該塊土地;另一種是由國家依法收回該塊土地的使用權,但在收回時對于該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也一并無償歸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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