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標準。但是每個地方的收取標準有點差異,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準要按當地物價局公布。這四個標準的收費依次大概為1.00元/月/平方米、0.75元/月/平方米、0.5元/月/平方米、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稅、費)。
(相關資料圖)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墻、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的管理費用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墻、墻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1、對于不在業主繳納范圍內的,可以拒絕繳納;
2、服務質量過差在物業管理公司合同承諾或書面允諾過、服務質量卻不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拒絕繳納;
3、提供未約定或未經業主同意的服務時,業主有權拒交。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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