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我國憲法第10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2、”憲法對我國農村土地歸屬制度的規定,屬于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范疇。
3、民法通則和土地管理法在憲法規定的基礎之上,就農村土地的歸屬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4、民法通則第74條第2款就憲法規定的“集體所有”具體化為“村農民集體所有”、“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0條補充規定了村民小組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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