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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人臉識別應取得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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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新華社發

本報訊(記者駱倩雯)昨天,國家網信辦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得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

意見稿明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者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

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不具有優先性和唯一性。意見稿中提到,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而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征識別技術方案。

對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來說,不得將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如果不同意通過人臉信息進行身份驗證的,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

同時,像賓館、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圖書館等經營場所,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的,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意見稿中表示,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者存儲超過1萬人人臉信息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除法定條件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不得保存人臉原始圖像、圖片、視頻,經過匿名化處理的人臉信息除外。

編輯:王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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