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預售合同在一定條件下,房屋是能退的。如果是因為賣房人違約行為或欺詐行為等原因想要退房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合同。如果是自身的原因想要退房,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售房合同一經簽訂,沒有法定的無效事由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要按照合同履行義務。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簽完預售合同一般要簽正式合同。預售合同的訂立目的是為了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且預售合同不能夠領取房產證,房產證辦理需要正式的合同。
【資料圖】
1、房屋面積出現偏差;
2、延期交房;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按時交房,經購房者催告后仍然沒能在合理的期限內交付,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退房。
3、擅自更改房屋規劃設計;如果購房者發現開發商在未經允許和告知的情況下,擅自修改了房屋結構或者房屋的用途等行為,可解除購房合同,要求退房。
4、房屋的主體質量不合格;
5、房產證不能按期辦理;
6、購房者未能辦理銀行貸款;因為現在買房大多數依賴貸款,如果因為非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貸款沒有成功辦理的情況,買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申請退房的。
7、一房多賣或者房屋已抵押;有些無良開發商在房屋銷售的過程中,出現了一房多賣的現象;或者開發商一方面將房子抵押給銀行,一方面還拿出來公開銷售,這兩種情況一旦發現都是可以要求退房的。
8、開發商有沒有銷售資格。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