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刑事案件管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定。刑事案件不是不能撤案,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一般為嫌疑人自愿陳述犯罪事實,有重大立功表現,涉及到國家重大利益等。
(資料圖)
一、
刑事案件管轄由誰定
刑事案件管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定。也可以是被告人居住的人民法院進行審判。如果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刑事案件不能撤案嗎
刑事案件不是不能撤案。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特殊案件的撤銷、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三、
刑事案件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出來嗎
刑事案件拘留期間可以保釋出來,但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或者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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