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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發商延期交房:必須強調的是,延期交房一般屬于違約行為,除非真的是某種不可抗力,比如疫情來襲等突發公共安全衛生事件導致停工期過長等。正常開工情況下,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屬于違約行為,即便簽訂了購房合同,作為購房者也是可以要求退房的。所以大家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約定交房時間。
2、擅自改變規劃:在銷售環節展示給購房者的。如果已經開工,開發商擅自改變規劃,那么就屬于未經購房者允許的行為了,這屬于違約行為,購房者收房時如果發現,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賠償的。
3、無法辦理貸款:如果是因為開發商方面的原因而無法順利辦理房貸,銀行不給購房者批貸款,那么由此造成的合同無法正常履行,違約責任由開發商承擔,購房者應該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開發商根據合同約定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
4、房產證辦不下來:辦理房產證是購房者最終確定房屋所有權的重要步驟。一般來說從收房開始,1年內應該能辦下來房產證。如果辦不下來房產證,多半是因為開發商方面資質資金規劃等方面存在瑕疵,辦理房產證就會非常困難,這個時候其實購房者損失是最大的,但從退房的角度來說,也是可以的。
5、面積誤差過大:根據法律規定,房屋面積誤差一旦超過3%,購房者是可以要求開發商退房并支付違約賠償的。不過這種情況較少出現,一旦出現其實對購房者影響是比較大的,一套房100平米3%就是3平米,這這誤差是非常大的,也是非常影響居住體驗的。
首先,購房人通過掛號信、傳真或電話(好是以書面的方式)向開發商發出退房通知。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督促開發商在提出退房要求后15日內負責辦理購房人與貸款銀行解除或終止合同的全部手續,再督促開發商將全部購房款返還給購房人,并辦理停止向公積金管理機構或貸款銀行還款的手續。
至此,消費者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而在開發商退回全部房款后,購房人與開發商的買賣合同也意味著得以解除。此外,在購房者辦理按揭貸款時,銀行一般都會要求買家上保險,保險受益人為貸款銀行。所以,后一步就是解除借款合同后再辦理保險退保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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